随着国际经贸往来密切,商事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矛盾纠纷在所难免,更加高效地化解争议在“效率至上”的商事活动中尤为重要。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商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对建立健全商事调解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要求。商事调解具有非对抗性、解纷快、成本低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是评价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与仲裁、诉讼一起,被誉为商事纠纷解决的“三驾马车”。
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享有“东方之花”的美誉,但商事调解长期以来并未制度化运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事活动对专业化解纷机制的需求,商事调解开始以一种独立、新型的调解类型出现在相关的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中,如《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等。从实践来看,商事调解组织包括三类:一是商会、行业协会属下的调解组织,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二是各地商事仲裁机构设立的调解组织,如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三是社会力量合作成立的调解组织,如“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商事调解的对象是商事纠纷。商事纠纷是由于商业关系而发生的争议,无论这种争议是否基于合同关系,通常涵盖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多个领域。
与仲裁、诉讼相比,商事调解具有自愿性、灵活性、便捷性、非对抗性、共赢性等特征,能友好、平和地解决纠纷,对于促进经济往来、助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商事调解以意思自治为基石,有利于激发商事主体的活力。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注重发挥经营主体的内驱力和创造力。商事调解的核心理念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意味着当事人在调解中居于主体地位,在实体权利上表现为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和诉求,在程序上表现为当事人对程序的自愿选择、自主决定,在结果上表现为当事人对达成和履行协议享有最终的决策权。虽然商事调解有调解员的参与,但调解员所做的工作都是为了促进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当事人对结果自我负责,能更好调动他们对于纠纷解决的主动性,为商事主体参与纠纷解决创造积极条件。
其次,商事调解注重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从“利益对抗体”转向“利益共同体”。商事调解避免“请求—抗辩”“举证—质证”等具有对抗色彩的程序设计,调解员在商事调解过程中既努力融合争议双方的不同利益,同时还要充分挖掘争议背后的共同利益,不仅注重“分好蛋糕”,而且追求“做大蛋糕”,不仅解决当下的矛盾,也为未来长远的商务合作奠定基础。
最后,商事调解以开放互惠为宗旨,有利于增强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强调与国际规则接轨和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全球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需要超越国界、带有普适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商事调解就是符合这一要求的纠纷解决方式,其蕴含的开放、包容、互惠、共赢的理念,对于重建经济领域信任体系、促进全球经济合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18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商事调解发展浪潮,各国纷纷出台与商事调解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着力塑造自身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我国作为该公约的首批签署国,应进一步加快完善与商事调解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打造一流的商事调解服务高地,增强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市场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之景。商事调解的组织数量日益增多,商事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商事调解的社会影响力逐步提升,商事调解的文化氛围日渐浓郁。但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有关商事调解的指标对比,仍存在商事调解的法律规范有待健全、商事调解的社会认可度有待提升、商事调解服务的专业性有待加强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未来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应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发力。
加快商事调解立法的进程。当前,我国关于调解的法律只有一部人民调解法,但商事调解在主体性质、调整对象、运行方式等方面与人民调解存在诸多区别,该法对商事调解的规范力度非常有限。鉴于商事调解立法较为复杂,涉及多方的利益和对现行调解制度的重塑,此项立法可以在现有地方探索的基础上,先由相关部门适时出台商事调解规范,等条件成熟时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依法由立法部门进行专门立法。在内容上,商事调解立法需要重点解决三个问题,即商事调解的组织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国内商事调解与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机制、商事调解的市场化运作和职业化建设。
普及商事调解优先的理念。当前,调解优先的理念正在逐步成为中西方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共识。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长期处于纠纷解决的关键位置。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普及调解优先的理念可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转变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在诉讼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中提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指引,增强当事人及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意识,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二是推动商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调解优先的条款,为调解优先落到实处扫清障碍。三是宣传调解文化,普及调解知识,将理性平和、宽容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相互尊重的观念深深植入社会,让商事主体掌握调解知识并能够从中受益,让调解成为商事主体解决纠纷的自发、主动选择。
提升商事调解职业化水平。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将“调解员”作为一项独立的职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调解员作为一项职业正式得到了国家层面的认可。商事调解作为调解领域中最符合职业化发展要求和最具备职业化发展条件的类型之一,应该走在调解职业化的前列。商事调解的职业化强调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和调解市场化运作,应从行业准入和服务产出两个维度进行控制,一方面,提高商事调解员的准入门槛,在商事法律知识和行业专业知识两个层面设置科学标准,建立商事调解员资质认证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商事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完善商事调解员的职业伦理规范。与此同时,进一步提升商事调解员的职业保障,提高商事调解员的职业待遇和荣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