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改革需要把力用在“刀刃”上

来源:营商中国      更新时间:2025/3/31      浏览:

上周,各地区各部门紧盯优化营商环境薄弱环节,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全力以赴为各类经营主体培育发展沃土。

国常会研究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审议通过《加快加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动方案》。就在昨晚,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加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加快加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动方案》,强调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源头治理和失信惩戒,确保清欠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坚决遏制新增拖欠。7天前,同样是国务院常务会,针对涉企收费问题,研究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有关举措。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一方面“加力清欠”,一方面“长效监管”,释放出打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自由便利的市场环境,进一步稳定各类经营主体预期、提升发展信心的强烈信号。尤其在强调“要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时,明确将所有收费项目均纳入清单并对社会公开,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额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两个“一律”所释放出的果决态度,向企业展示政府法治的诚意。《每日经济新闻》发表文章称,强调政府收费必须遵循法定原则,这意味着所有的收费项目都需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没有依据或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将被取消。《南方都市报》评论称,涉企收费的全过程监管需要调动和激活权力约束制度和惩戒机制,清单外的收费企业要有底气说“不”,对违规违法收费,该退的钱要退干净,该问的责更要问清楚。

修订《条例》进一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3月24日,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公布。此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各方权责。一是首次规定省级政府对辖区内支付工作负总责,建立“函询约谈、督办通报”等机制,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二是细化支付约束,要求机关事业单位30日内、大型企业60日内完成付款,禁止以第三方进度为由“卡脖子”,从源头压缩不合理账期。三是填补制度漏洞,针对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强化对不合理付款条件的限制,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此次修订通过制度升级、责任压实、监管强化等举措,以法治手段构建公平交易秩序,为提振中小企业发展信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人民网评论称,这些举措打破“连环欠”困局,以法治力量为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注入稳定剂。第一财经发表文章称,新修订的《条例》有效解决了这几年实施应用层面产生的诸多新问题,特别是针对原《条例》在实践中实际执行力不强、落地不到位的痛点,通过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融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加强处罚力度等系列措施,让《条例》成为中小企业利益保护的核心利器,对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收款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南方日报》评论称,更好解“连环套”、促“万企兴”,还需要引入更多“源头活水”,进一步健全预防和清理拖欠企业款项的常态化机制。《广州日报》评论称,接下来,务必大力倡导契约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与监管行为,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让各类经营主体的平等地位得到更充分保障。

多部门就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本周,公安部、最高检、司法部、最高法先后作出具体部署。3月2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明确要找准涉企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严教育”切实提高全警法治素养、执法能力,以“严制度”进一步堵塞漏洞、明确界限,以“严监督”把问题发现在早、解决在小,以“严查纠”做到查纠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域,务求取得可感可及可见的成果。26日,最高检专门召开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进行部署,提出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履职切入点和着力点。有关负责人在作工作部署时,提出要聚焦11个方面重点任务。27日,司法部召开座谈会,强调要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主抓,司法行政部门统筹、业务主管部门协同,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各环节工作。28日,最高法召开会议,对全国法院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提出以依法平等保护增强信心、以严格公正司法稳定预期、以善意文明司法激发活力、坚持刀刃向内等具体工作要求。实际上,近年来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并非没有制度约束,但为何屡禁不止?《新京报》发表文章称,应当切断执法权与获利性的联系,防止执法者成为获利者,让罚没收入只能进入中央国库,罚没财物统一由中央国库处置。只有确立“执法者不碰钱”的红线,才可能实现公正执法,进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澎湃新闻评论称,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严重影响法治公信,严重损害营商环境。要通过一系列的法治措施,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企业有安定的经营环境,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营商环境改革需要‘量’的积累,才能实现‘质’的变化。”《工人日报》评论称,这当中,有些是在与实践的碰撞中发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调适、修整;有些可能短期成效不显著,坚持施行一定周期后才能显出价值;有些则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技术手段的进步、企业现实需求的改变等,在广度和深度上作出的进一步拓展……不急于一次见效,而是以不厌其烦、日拱一卒的态度,以点带面、从线到片,绵绵用力、久久为功,如此,相关制度举措才能更好地把力用在“刀刃”上,不断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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