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从企业关切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出发,精准发力加力,推出更加务实举措,助力企业安心谋发展,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是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稳外资。2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会议指出,外资企业在吸纳就业、稳定出口、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要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稳存量、扩增量。《证券日报》发表文章,专家指出,在全球跨国投资低迷、国际引资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于稳外资的部署彰显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中国高度重视外资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致力于保持外资稳定增长,发挥外资在吸纳就业、稳定出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稳外资,说明我国不仅在开放领域上做“加法”,还将在提升外资企业在华发展营商环境上做“乘法”,让外资企业安心、放心、有信心。
二是大力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与公正司法背道而驰,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破坏法治秩序,损害营商环境。”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通过建立健全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管理机制,完善重点案件交办、督办机制,深化与公安、法院、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的整治力度。治理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近期一直是舆论高频词。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强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明令禁止“趋利性执法”。执法的尺度一直是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方面被持续关注的话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曾在2024年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政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无论是打击异地趋利性执法还是提倡柔性执法,本质上是为了营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澎湃新闻发表社论称,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让营商环境可预期、可信赖,就必须杜绝趋利性执法司法,否则企业家动辄得咎,谈何安心投资发展。治理趋利性执法司法,要动真碰硬、破解难题,破除地方利益干扰,让躲在“执法”大旗后面的害群之马被问责、不正当利益被曝光,法是公器,法不容私。
三是着力解决“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市场监管总局2月7日对外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广州日报》评论称,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执法行为已成为观测营商环境的重要窗口。“小过重罚”也好,动辄得咎也罢,影响的是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挫伤的是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损害的是营商环境的吸引力。两个《清单》通过建立容错机制,为经营主体“松绑”之余,也为营商环境上了“一道保险”。如在“首违不罚”中,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即视为“初次违法”;如若初次违法“搭配”一定条件,即可不罚。这不仅是给经营主体及时改正、自我纠错的机会,也为他们提供了确定性的法治预期,有利于营商环境向好发展。
与此同时,近期山西大同的“破门亮灯”事件在本周持续引发网络热议,令人深思。近年来,大同致力于“跑出招商引资‘加速度’,打造营商环境‘强磁场’”。而此事一出,不仅伤及城市形象,还有损当地的营商环境。人民网评论称,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当前,各地都在积极优化营商环境,一大共性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切实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各地对企业有求必应、无事不扰能做到何种程度,将决定营商环境的高度,影响企业创新的活力。反思“破门亮灯”事件,“灯”究竟怎么点亮?说到底,应管住乱伸的手,用法治精神亮灯,“点亮”公众的信心,点亮经营主体的发展决心。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杭州六小龙”的爆火,近期引发其他城市的反思潮。不少文章分析杭州做对了什么,其中将良好的营商环境作为重要答案之一。《南方日报》评论称,杭州深谙“有为”和“不为”,对企业给予真金白银的支持,有事就服务、无事不打扰,被企业称为“拎得起的小透明”。“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号称,在呵护营商环境方面,一定要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保障,到办事流程优化和效率提升,再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执法规范化……无论大小,只要把这些实打实的事情做细做好,企业就能够感受到。而好的营商环境又会在企业家群体中口口相传,有时借助互联网还会“出圈”,形成放大效应。务实的行动、有力的举措、良好的口碑,对于资金、人才、企业的吸引力,比任何招商口号和广告都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