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项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坚决遏制乱检查,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擦亮“法润江城 营商芜优”品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层级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综合查一次”要求执行,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库。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有关信息实时录入检查人员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清理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主体要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梳理本单位、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
(三)强化检查标准清单运用。日常监管中,行政检查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采用表单、规范化手册等形式将行政检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进行固定,形成行政检查事项标准清单并提供给企业,便于其落实相关要求。因不同行政检查单位在行政检查工作中关于同类事项对企业要求不一致,给企业造成困扰的,由接到企业相关诉求的行政检查主体牵头协调,明确相关标准,不得将责任推给企业。
(四)落实行政检查事先告知制。开展行政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或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行政检查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告知企业。各行政检查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前提下,主动征询企业意愿,根据企业意愿确定检查形式和检查时间,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五)规范现场行政检查程序。开展行政检查前,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及检查码,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六)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检查结束后,能够当场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的,应当当场告知。因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在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出来后及时告知企业。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
(七)推广非现场监管模式。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广泛运用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助力精准检查,减少现场检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实现监管目的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总结非现场检查实践经验,探索建立本领域非现场检查程序规则和标准,规范非现场检查的实施。
(八)规范其他涉企活动。行政检查主体开展行政指导、走访、调研等活动,应当以企业自愿为前提,企业有权拒绝。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手段,以任何理由参与、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持简明高效,不得开展无实效、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走访、调研等活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负担。
二、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
(九)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不同行政检查主体针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应当按照跨层级、跨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要求,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参与“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的行政检查主体分为牵头检查单位和联合检查单位。牵头检查单位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担任,负责启动并组织联合检查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检查。
(十)编制“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牵头检查单位针对群众关注热点、行业治理难点、部门监管盲点的重点行业,梳理检查事项形成联查事项清单建议,报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制定“综合查一次”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宽进严出,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十一)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建立检查对象库,明确并公布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守法情况、违法风险等对检查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等级好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库”,合理降低行政检查频次;将存在潜在违法风险隐患或严重失信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库”,适当提高行政检查频次。
(十二)制定联合检查计划。牵头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综合查一次”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组织联合检查单位,结合检查行业领域的特性、风险,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监管措施,统筹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事项、方式、时间、频次及相关行政检查主体等内容,不得开展“走过场”、运动式、打卡式检查。年度检查计划公布后,确因合理事由需要调整的,牵头检查单位要及时审核并更新检查计划。
(十三)规范“综合查一次”实施流程。牵头检查单位与联合检查单位应当加强沟通联动,牵头检查单位根据检查计划发起检查任务后,联合检查单位要积极参与,按照约定时间共同入企开展联合检查,不得随意分批次、分时段进入。联合检查单位未参与“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入企开展日常检查。企业有合理理由不能按期接受检查的,可申请改变检查日期,针对同一检查改变日期最多不超过一次。
(十四)触发式检查及时备案。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因企业申请触发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实行事后备案和管理。各行政检查主体应按月汇总本单位触发式检查情况并通过“智慧督”平台备案。触发式检查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十五)全面推广运用“检查码”。全面推行“亮码检查”、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检查码”系统。行政检查人员通过“检查码”系统发起任务并亮码检查,企业可扫码了解检查人员、检查依据等信息,并对执法过程进行线上评议,形成“发起任务-亮码检查-评价反馈-督促整改”的检查闭环。
(十六)推进“智慧督”平台运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对行政检查工作的诉求。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广泛运用“智慧督”平台,开展检查计划上传、触发式检查备案、检查数据分析、问题线索处置等工作。要依托“智慧督”平台在线测试、案例指导、案卷范本等板块,加强行政检查人员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十七)加强工作衔接与结果互认。牵头检查单位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推进“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的有效融合;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与“综合查一次”结果互认,防止出现重复检查。
三、加大涉企检查保障力度
(十八)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会商机制,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协调本地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推进数据共享、打破平台壁垒。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升工作质效。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规范、细化本领域行政检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将涉企行政检查规则和标准等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妥善处理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相关投诉或举报。
(十九)强化检查情况统计分析。行政检查主体要运用“检查码”等信息系统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及时进行监督并督促整改,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治本措施,建立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长效机制。
(二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各行政检查主体及有关单位要畅通为企服务平台、群众诉求感应系统、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综合性渠道,以及各执法领域专门性的涉企执法问题线索反馈渠道,加强问题收集及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涉企行政检查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按照《芜湖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督促有关行政检查主体及时整改。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推进工作落实,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