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修改后条例共六章九十四条,在延续修改前条例主要制度的基础上,本次修改细化落实中央最新要求,解决经营主体集中反映的问题,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和实践经验,固化北京市经验做法。
规定坚持无事不扰,降低现场检查频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工委新闻发言人熊菁华介绍,这次修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原则和扩大制度型开放的要求;建立反垄断风险预警机制,开展反垄断合规指导;完善涉企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规定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持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渠道,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应用;增加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的有关要求;强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规定实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并联审批。 应对融资难、融资贵,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服务,探索建立信托财产登记机制,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推行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制度,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修复相关要求。 规范监管执法,规定坚持无事不扰,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对“同标同查”、“一码检查”、非现场监管、第三方机构专业协助、柔性执法等提出要求;规定不得利用举报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健全监督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对差评快速响应、及时反馈;明确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建设全市政策服务平台,精准匹配经营主体政策需求 对标先进经验,鼓励金融机构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推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建立货物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 持续优化法律服务,明确对商事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相关要求;提高司法透明度,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建立企业涉诉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企业破产相关工作机制,提高破产工作效率。 提升政府营商环境工作水平,完善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对本市营商环境开展数字化监测;持续深化京津冀营商环境工作协同;建设全市政策服务平台,精准匹配经营主体政策需求。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固化“多测合一”改革举措,推进联合测绘测量和成果互认;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市政接入工程审批改革;优化纳税服务,规定对企业特定复杂重大涉税事项事先告知政策适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