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更新时间:2024/11/11      浏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绍兴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工作机制,更好发挥企业家经济活动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家积极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推动企业家参与政府重大经济决策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结果有效,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做大做优做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政策范围。提请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的涉企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适用本办法,包括: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对企业权利义务或者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专项政策。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政策起草部门可通过面对面座谈、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代表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制(修)订涉企政策,参照执行。

(二)听取对象。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从企业家代表库中产生,也可由政策起草部门结合政策内容确定。市工商联负责组建和管理企业家代表库,市级相关部门有推荐企业家代表的建议权。企业家代表库由具备较强行业经验、法治意识、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组成,兼顾不同所有制、行业、规模和区域,数量不低于200名,原则上民营企业代表比例不低于90%,且中小企业代表比例不低于50%、上市企业代表不低于10%,也可适当包含相关领域专家和非企业家的“两代表一委员”,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企业家代表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

二、规范程序

(一)立项申报。将涉企政策听取企业家意见作为政策制定出台的必要环节。在发文立项阶段,由政策起草部门对是否涉企进行申报。确认为涉企政策的,起草部门应同步提交《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工作计划审核表》,明确企业家参与本政策制定的具体形式、范围等,由市发改委审核。未提交《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工作计划审核表》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立项。

(二)广泛听取。在涉企政策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和评估完善等环节,起草部门应邀请在库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与,视情组织听取企业党组织书记和新生代企业家意见,防止意见建议片面化、利益化。起草部门讨论审议事关全局性、战略性涉企政策时,可邀请企业家代表中的“两代表一委员”和企业党组织书记列席会议。涉企政策听取企业家意见,应当在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前完成。

(三)公开征求。涉企政策出台前,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绍兴平台、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四)处理反馈。起草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前期调研、系统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企业家意见,科学论证可行性、必要性,充分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对当前不具备采纳条件的,应在后续政策制定时认真研究、酌情采纳;对反馈相对集中但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反馈说明。

(五)备案管理。起草部门要按照《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工作计划审核表》明确的工作计划和审核意见,组织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市发改委备案,报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意见征求记录、意见采纳反馈情况等。

(六)强化约束。未按要求听取企业家代表意见的涉企政策,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七)依法公开。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依法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绍兴平台、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开。依托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等载体,建立健全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机制。

(八)宣传解读。涉企政策印发后,由起草部门负责宣传解读。健全完善全方位、立体式的政策宣传解读体系,将政策起草部门“官方解读”和专家学者、企业家“民间解读”相结合,着力扩大涉企政策知晓度。鼓励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政策宣传活动,提升政策落地精准度。

三、监督评估

(一)力促平稳过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执行前,应当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少于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强化执行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等,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涉企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起草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研究解决,适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开展绩效评估。涉企政策实施1年后,可适时开展涉企政策后评估。政策后评估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统筹组织,评估过程应邀请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代表参与。政策评估完成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四)持续优化完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对问题集中的条款,认真研究政策修订的必要性,确需修订的,需在听取企业家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及时修订完善。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工作计划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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