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信用办      更新时间:2020/11/2      浏览:

  为规范信用修复工作,保障信用主体权益,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近日,江苏省信用办制定出台《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苏信用发〔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对信用修复内涵、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提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修复条件、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修复条件和不予信用修复情形,从根本上规范了信用修复条件。

  《通知》中进一步规范了信用修复流程,信用主体要提出申请,认定单位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信息进行处理,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

  《通知》中还强调,要切实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维护信用主体权益。要通过加强组织领导、鼓励信用主体公开承诺、开展信用修复培训、鼓励信用主体提交信用报告、制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健全服务支撑等举措强化工作组织实施,扎实做好信用修复工作。


  附件: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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